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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E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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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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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08 3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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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的意見

退休新聞工作者鄧祖基

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的意見

間選制度的改革

從上述的分析,澳門現行的間接選舉制度頗多缺失和不足,值得商榷。其中選民資格、選舉方式、提名辦法、功能界別劃分如何體現公平性等,都有待改善。在改變當中既要符合《基本法》的精神,適應實際環境,有利社會和諧發展,更要考慮實現的可行性。

筆者認為現行的模式應適度更改,現就設想的改良辦法提出幾點意見:

(1)仍以合法社團為間選選民的基礎,但應嚴謹地界定社團的選民資格。澳門居民依法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但不是所有澳門居民組織的社團都應有間選投票權,集會結社和選舉活動是不同範疇的兩回事。因此,間選的投票權應由選舉法明確規定。間選的目的並非選出社團代表,而是從不同功能的社會界別中,選出代表各類社會功能的人士,使立法會有各種能實際影響社會活動的功能界別的參與。不是所有社團都具有明顯的社會功能,例如搓麻將聯誼會、大食會、星相研究會之類,雖可以勉強列入體育、文娛、聯誼、學術的領域,但其對社會產生甚麼功能?很令人懷疑。因此,要明確社團的社會功能的定義,從而決定對哪類團體賦予選舉投票權,對此,應作出適當的界定。

(2)取得投票權資格的標準,要就社團的社會功能、會務表現、社會影響、社團人數、成立年期等綜合考慮,避免出現所謂“影子社團”的弊端。其中成立年期、社團人數、會務表現都可以量化處理。由於在直選當中的選民資格規定為居澳滿七年的永久居民,在平等意義而言,社團也應規定成立滿七年才能取得間選選民的資格。因為如果組織社團的人士居澳不足七年,卻以組織社團的辦法取得參選權利,相對於直選選民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成立滿七年的社團,已經歷時間的考驗,對本地認識加深,對社會有所貢獻,應當有權利成為選民(上述意見在政府諮詢稿中已見處理)。此外,社團要有大小之分,按實際人數界定,分為若干等級,亦應有最少人數的規限,規定至少有一定數量的會員才有資格申請為間選選民。其意義是證明社團的社會價值,並可按級別分配投票權。但社團吸收會員時一般都很寬鬆,許多情況是一個人可參加多個社團。為此,也需要作出規限。筆者認為可用“登記會員”的概念處理。“登記會員”是指專屬某一社團的會員,由該社團登記在冊,每個自然人雖可參加多個社團,但在同一類的社團界別內只能作為其中一個社團的“登記會員”,在各社團申請登記作為間接選民時,須呈上“登記會員”名冊,作為確認會員人數的依據。各同一類界別社團的“登記會員”身份不能重疊,即在各個同類社團中,一個自然人不能同時成為兩個社團的“登記會員”,每人只准許選擇同類社團其中一個社團成為其“登記會員”。但自然人可容許參加不同類界別的社團並成為各類別中一個社團的“登記會員”(如法律界社團成員也可成為文藝界成員)。但要規限的是,每個自然人只能成為一個社團的法人代表,擁有一個間選投票權。至於社團人數的起碼數目,須定出下限,規定為二十或三十人。此外,行業社團或聯合會,應有該行業一定比例的社團或人士參加,才能被認可。社團如果沒有會務表現,只是影子性質,或已停止活動,應考慮取消其選民資格。(按:政府公佈的修訂選舉法諮詢文稿中,對社團成為法人的條件及確認辦法已有規定,筆者表示認同,並希望作較細緻的規範。)

(3)有選民資格的社團該擁有多少個投票權是體現間選是否公平合理的關鍵。上面曾提及按社團人數分等級,應可按等級分配投票權。(例如:人數少的為丙級,分配十票;稍多的為乙級,分配十五票;最多的為甲級,分配二十票。)

(4)要關注大界別內小界別應有的合理權限,這當中也要有適當的安排。關於大界別內的小界別權限問題,情況複雜,為便於說明,先作以下剖析:以文、慈、教、體這個大界別為例,這個大界別擁有兩個間選席位,分由文、慈、教、體四個小界別中選出。其中各小界別擁有的社團數量不一樣,文化社團百多個,教育社團二十五個,慈善社團八十多個,體育社團六百個(以上數字是大約情況,與實際略有出入)。如果每個社團擁有相同的投票權,則在這個大界別中,體育社團成了多數派,操控了大局,其意向舉足輕重,因此顯得極不公平。如果從功能上體現公平,則這一大界別的投票權應由文、慈、教、體四個小界別各佔四分之一。由於各個小界別擁有不同的團體數目,如何達到公平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筆者考慮過一種方式,有其公平性,但操作較複雜,可行性亦成疑,因此只作參考,目的在於啟發思路。辦法是假設這個大界別有八百○五個社團,即文化藝術社團一百個、教育社團廿五個、慈善社團八十個、體育社團六百個。為了合理分配投票權,可以按最大公倍數的辦法計算,以社團最多的體育界別為基準,以每個體育社團都有一個投票權,稱之為一個“投票單位”,即體育社團有六百個“投票單位”,為整個大界別投票權的四分一。其他三個小界別亦應各佔四分一,每個小界別各擁有六百個“投票單位”。按比例計算,則每一個文化藝術社團擁有一百分之六百,即六個“投票單位”;每一個教育社團擁有廿五分之六百,即廿四個“投票單位”。即不同的小界別社團擁有投票單位的多少並不相同,社團少的相對擁有較多“投票單位”。每個具選民資格的社團選派一名代表行使投票權,其投出的一票代表的“投票單位”的多少也不相同,因應不同界別的社團數量而有異。這個辦法在計算票數時會出現小數點下的數字,但無礙計算。這方式的主要點在於體現各功能界別在選舉中的公平性。至於候選人所需的提名條件(提名票數),也不再以社團為提名單位,而是按“投票單位”計算,在間接選舉法中訂定各界別提名所需的“投票單位”的限額為門檻,參選者取得足夠數量的“投票單位”提名,便可獲提名為候選人,這方式同樣體現公平原則。而舊有的提名方式,只有利於擁有多數社團的界別,是不合理的。上述辦法雖有公平性,但概念複雜,操作上亦有難度,執行和解釋都不容易。筆者作一番累贅的表述,只是想說明現行辦法的不公平。)  (六)

退休新聞工作者鄧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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