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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與理想間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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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08 3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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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與理想間前行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米 健
法律修改是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在現實與理想間前行

—談澳門選舉法修改

上個月底,澳門政府有關部門公佈了社會呼喚已久,民衆期待深切,立法機關醞釀再三的涉及澳門選舉制度的法律修改方案,即《選民登記法》(12/2000號法律)、《立法會選舉法》(3/2001號法律)和《行政長官選舉法》(3/2004號法律)三部法律的修改諮詢檔。毫無疑問,這是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僅直接關係到澳門社會與民衆的現實利益及其未來福祉,同時也直接地關係到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模式、路徑與目標。因此,它引起澳門整個社會的高度關注、討論和批評是理所當然的,意料之中的事情。但是,無論怎樣討論和批評,有一個前提是必需的,那就是首先應該肯定這三部法律的修改努力和修改方向。否則,我們就無法展開一種客觀的、理性的、建設性的討論,甚至會導致許多討論都變成沒有實際意義的、不利於澳門社會法治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無謂爭吵。

充分認識理性討論

澳門選舉制度的三部法律的修改方案,我認為應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思考和認識:第一,現有的修改方案是澳門回歸以來,澳人治澳、依法治澳、民主治澳的重要舉措,是一個重大的進步,整體上應該予以肯定。澳門回歸即將十年,十年來,由澳門人自己選舉,澳門人自己組成的前兩屆澳門特區政府在“一國兩制”精神指引下,根據《澳門基本法》設置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本着澳人治澳的原則,向着發展和繁榮澳門的目標,通過自身的工作和努力,已經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這是不可忽略和否認的。澳門回歸的十年,是澳門社會迅速發展和走向繁榮的十年。這不僅證明了“一國兩制”國策的英明偉大,而且切切實實地給澳門社會和民衆帶來了利益。任何一個有公允之心、有理性的澳門居民和旁觀者,都會看到這點。當然,這並不意味着澳門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的管理和澳門社會不存在問題。客觀地講,澳門特區在民主運行機制、法律制度建設、行政管理效率、社會發展規劃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問題。對此,澳門特區政府也有比較充分的認識。而此次澳門三部法律的修改,其實就是為解決澳門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所作努力的體現。對目前三部法律的修改無論持有什麼立場,都必須首先有這樣一個認識前提。

立足社會現實修改

第二,現有的修改方案是立足於澳門社會現實,進一步落實“一國兩制”原則與精神,保證澳門社會穩定發展和繼續繁榮,爭取澳門民主法治最優安排,從現實逐步走向理想的嘗試。例如,鑒於原《選民登記法》第10條規定和第23條規定實際排除了某些澳門居民參加選舉的可能性,故為了擴大選民範圍,使更多居民參加選舉活動,現擬為年滿17歲且又符合選民條件的澳門居民提前辦理選民登記(《諮詢檔》1)。與此相應,修改方案還在技術和程式方面作了相應的修改(《諮詢檔》9)。此外,關於法人選民登記與定期評審制度的規定,也必然會促使澳門社團參與社會民主政治的素質得到提高(《諮詢檔》4、5)。而關於加強打擊賄選(《諮詢檔》6)以及規範對候選名單捐資的規定(《諮詢檔》7),無疑也是維護和保障選舉公平和廉潔的具體措施。上述這些修改,其大的原則方向無疑是正確和明確的,我們不僅要予以肯定,而且還應該給予支援。

部分修改仍欠縝密

第三,現行法律修改方案在某些制度規則方面用心良苦,有很好的想法,也有具有針對性的規則,但在技術上的確尙有一些可以探討的餘地。如前所述,此次修改方案中有幾項修改,方向和思路都應該肯定,但在具體做法或如何實現方面,有些尙不明確,顯得不夠縝密。具體如:1、 關於為年滿17歲的澳門居民辦理提前選民登記問題。如前所述,這種修改的意圖是好的,是擴大社會民主的手段。但是,根據現在的修改方案,相應的程式和技術安排似乎也有新的問題,即有效的選民登記期間不太明確。具體說,中止時間明確是12月31日,但開始時間似乎並不能確定。如果太長,顯然會帶來新的負擔和成本。2、 關於取消選民登記證的規定。根據此次《選民登記法》修改方案,選民證將被取消。這對優化登記程式,甚至提高選舉效率、防範利用選民證影響選舉乃至進行賄選的不法行為發生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問題在於,根據原《選民登記法》第19條規定,“選民登記是以經適當編號的選民證證明”,取消選民證,雖然 “選民於投票日也可憑其他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查核自己是否有選民資格和獲即場簽發投票權證明書”(《諮詢檔》2),但是選民畢竟沒有了這種證明檔。如何塡補這種空白,修改方案沒有說明。而且,選民於投票日當日憑其他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查核自己的選民資格,並在確認後即時簽發投票權證明書,風險很大。因為一旦發生問題,臨時予以澄清解決必然會影響選舉活動進行,甚至留下日後批評爭議的隱患。

還要指出的是,規定選民在最後時間查核自己身份並當時獲得投票權證明書,實際是又增加了一項程式負擔,是將減少的負擔又加了進來。更為重要的是,取消選民證,直接和間接地涉及原《選民登記法》不少規定,至少直接涉及到3條規定,即第19、26、44條,而對由此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如何解決,修改方案沒有說明。應該指出,選民證的作用並非主要是“方便選民知悉自己的投票地點” (《諮詢檔》第7頁),它涉及諸多方面的問題。取消選民證的想法雖然不失為一個好的想法,有一定積極意義,但會不會因此帶來新的問題。對此,要有一個全面穩妥的權衡。現在的修改方案對此沒有論證,缺乏說服力。3、 關於提高打擊賄選的力度。鑒於上屆澳門立法會選舉過程中發生的嚴重賄選情況,此次修改方案擬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增加有關賄選的規定,並加大打擊力度和懲罰範圍,這是此次修改涉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但從現在的修改方案看,似乎只有想法欠缺做法,而且打擊力度和懲處範圍似乎都有進一步明確的餘地。首先,對於賄選的界定應該更加寬泛。相對現行《選民登記法》第41、44條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第133條規定,可以較為統一地界定:凡以經濟、政治以及其他利益為代價,或以不正當手段及途徑影響正常和公平選舉者,均視為賄選。其次,對於賄選人和受賄人的刑罰和處罰應該更為嚴厲,特別是經濟處罰方面。對受賄人的處罰下限可以保持現狀,但完全可以提高上限,以示懲罰的嚴厲和震懾。再次,除了賄選人和受賄人外,在這兩者之間進行聯絡仲介之人以及其他相關人,也都應該納入懲罰範圍。最後,對於賄選犯罪的追訴時效,雖然有了延長。但對於這種涉及公共權力的犯罪,兩年追訴時效似乎並不足以昭示懲罰的嚴厲。對於賄選人的追訴時效至少應該延長至相當於一屆任期的時間,甚至沒有追訴時效的限制。

法律不能脫離現實

以上是對此次選舉法修改方案所涉部分內容的個人看法。在此想要指出的是,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任何成功的社會政治和法律進步,都不過是從現實到理想的接近和前行。如果脫離現實去追求理想,那麼只能是空想,而空想最後只能落空。這種空想可以發生在個人身上,可以出現在小說裏,文章着述中,也可以為政客們所利用,但卻不能發生在社會政治中。因為一個個人的浪漫和空想,其落空的後果可能只是他個人的失敗,而一個社會政治策略和方案的空想乃至落空,會讓整個社會為之付出代價。任何一個眞正的政治家,任何一個有頭腦、有良好素質、有責任心的社會統治者,都會盡力避免這樣的空想。判斷一個優秀的政治家和社會統治者的重要標準,就是他能否通過現實的政治手段去有效地追求美好的社會理想。對於此次澳門選舉法的修改,我們也應該本着這樣一個立場去看待分析,不能要求畢其功於一役。

以現今澳門社會討論最多,爭論最為激烈的“普選”問題而言,除了《澳門基本法》沒有像《香港基本法》那樣有明確規定,即沒有基本法依據外,更重要的是,現今澳門社會客觀上並不具備“普選”的條件。2005年澳門立法會選舉,賄選成風,賄選案例居然多達423宗,一時引起澳門內外輿論大嘩,不僅使澳門社會政治蒙受恥辱,而且給澳門特區政府的公信帶來嚴重損害。這個事實表明,澳門現階段實現普選的社會條件並不成熟。其實,普選的條件不僅在澳門,在中國其他許多地方都不成熟。根據旣有的一些調查,中國許多地方的選舉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其中賄選問題尤其突出。這已經成為困擾地方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難題。所以,脫離澳門社會現實去高談“普選”,不是別有用心或利用民心,就是對澳門社會不負責任。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米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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