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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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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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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08 3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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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的意見

退休新聞工作者 鄧祖基

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的意見

為了解決界別內投票權不公平的問題,筆者另有一項設想。要點是重新界定間選功能界別的名額以適應較多界別的現實,減少不公平的情況。間接選舉席位的安排,在○五年是十人,而按《基本法》附件二的表述:“二○○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的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才能施行。”涵意是該辦法可以修改,也可以增加名額。

調整直選間選名額

從澳門發展的態勢來看,社會步向多元化,分工細緻,功能界別增加,立法會有需要適度擴展,以加強其代表性,並解決間選中有較多界別的實際問題,直選和間選名額是可考慮相應調整。澳門還有委任的立法議員,這是一個靈活的管道,既加強立法、行政的協調,也可彌補代表性的不足。為了解決間選各界別名額分配的不平衡,建議將間選名額適當增加,重新界定,由十席增至十二席。分配如下:法律一席、會計一席、工程一席、醫務一席、教育一席、文化一席、社工一席、工商金融三席(比原來減少一席,原因是會計、工程的席位與工商性質較接近,有互補作用)、僱員兩席,這樣明確界定,涵蓋了各主要界別在內,可減少界別間不公平現象,避免大界別內有小界別產生的矛盾。由於間選席位重新劃定,再沒有大小界別問題,各界別席位由本界別之法人社團選民選舉產生。這方式是以重新界定席位來解決現存的矛盾。此外,也建議減少候選人提名人的人數規定,將參選門檻降低。在間選議席增加後,也可適當調整直選和委任議席。

在民主選舉制度中,間接選舉曾被一些學者指為不符民主權利均等的原則,那是指在直選和間選同時運作的情況下,有些人有兩次投票權(即直選和間選都參與),相對於只可參與直選的人顯得不公平。但在間接選舉中,選民是法人團體,每個團體擁有經分配的投票權,由其法人代表行使此權利,法人選民代表和自然人選民在意義上是有別的。這是有間接選舉的特殊情況,對雙重投票權的說法可作解釋。

增專業科技界比重

原有間選辦法中,有關利益代表的社團分類,是澳葡時代遺留下來的做法。在《基本法》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內,第二條有關選舉委員組成,也提到界別的劃分。內容是工商、金融界一百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八十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八十人,立法議員、市政機構成員、人大、政協等代表四十人。《基本法》附件的界別分類,除了人大、政協等代表外,其他是着重界別的社會功能,如僱主利益細分為工商、金融,在文化、教育、專業中,以“等”字代去了體育,社會服務、勞工則另作組合,再增加宗教界。這樣的安排,對間選的界別劃分是一種啟發,對調整各界別席位,可作參考。(本文上述第五項的界別分類的構思,是據此而擬定的。在分類中,沒有留給體育界一席,理由之一是體育團體雖多,歷屆由該等界別選出的議員均非體育界人士;其二是政府有體育委員會之設,界內人士有足夠表達意見渠道;其三,體育界人士專業較少,業餘及跨業較多,其他界別中人也可能具有體育界身份,會關注到體育活動的發展。由於席位有限,故作此設定,並非是不重視體育界。)將來如果再行修法,席位再增加,可另行安排分配。分配的原則應就社會發展的方向去考慮,倘若注重科學管治,則要增加專業及科技界的比重,這在修改選舉法時,要周詳研究。

上述意見,是針對現行間接選舉的不足和有欠公平合理的地方,提出改良意見,其中各項要點,只是一些設想,僅供參考。

借鏡香港選舉模式

下面也簡略地談談香港功能界別選舉的模式,以作借鏡。

香港的間接選舉,設有功能界別三十個議席,由二十八個界別選出。界別分得很細緻,分別為鄉議局、漁農、保險、航運交通、教育、法律、會計、醫學、衛生服務、工程、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勞工(三席)、社會福利、地產建造、旅遊、商界、商界、工業、工業、金融、金融服務、體育演藝文化出版、進出口、紡織製衣、批發零售、資訊科技、飲食、區議會等。以選出功能界別代表的要求而言,這是很全面的做法。但在澳門的客觀環境下,會有一定的難度。其一,澳門立法會還未有條件創設這許多個席位,使各界別都有一席。即使界別少一些,分配也有困難(上文的席位分配,仍難符理想);其二,在釐定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的工作中,部分界別在操作上有困難。香港是採業界社團證明及專業資格認證等方式,再經向選舉主任申請登記作選民的辦法。而在澳門要進行這項操作,工程浩繁而容易有陋弊,律師、醫師、會計師、工程師等可以憑藉專業團體或國際機構的資格認可,及政府簽發的證明作依據,但另一些行業人士則缺乏這種認證身份的可靠資料及辦法,亦難有確認的準則和途徑,只能從現時社團界別劃分和確認的辦法靈活處理。(七·完)

(註:文中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退休新聞工作者  鄧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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