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服務質素保障使用者
社工局監察社會設施運作
社工局的其中一項職能是負責監管澳門地區的社會福利服務及設施,該項職能由其屬下的社會設施管理曁准照處負責執行。
按照第90 / 88 / M號法令《社會服務設施的設置及運作的規範性規定》,設立社會服務設施必須向社工局申請運作准照。社會設施管理曁准照處在收到有關申請後,即會評估有關申請,包括設置地點、運作安排、人員配置、服務時間等,並聯同土地工務運輸局、消防局及衛生局,根據相關法例及技術要求,綜合硏究發出營運牌照的可行性。在發出設施的營運牌照後,該處每年亦會最少四次無預先通知前往探訪設施,了解設施的運作狀況,行使監管職能,確保有關設施的服務質素,保障服務使用者。
為保障服務使用者及設施工作人員的健康和福祉,社工局自○三年“非典”之後,配合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傳染病防控措施,加強社會服務設施的傳染病預防及監控工作,並由社會設施管理曁准照處協同局內外的工作單位,執行有關工作。其中包括與衛生局各區衛生中心人員聯合醫護巡查、派出屬下醫護人員為設施提供專業意見、針對不同的傳染病舉辦講座、配合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派發傳染病預防指引及單張等。此外,該處亦要求社會服務設施按照傳染病防控通報準則,在發現設施內有兩名或以上員工和 / 或服務使用者於十天內相繼發熱(體溫高於攝氏38.5度),或同時出現相似症狀時,必須塡寫並傳眞“社會設施呼吸道、腸道或其他傳染病可疑病例通報表”,向衛生局及社工局通報。社會設施管理曁准照處收到設施通報文件後,會即時與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絡跟進設施狀況,並因應需要聯合探訪,提供技術意見,並予監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