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設施管理曁准照處權限
社會設施管理曁准照處具有以下七項權限:
1、就“要求發准照予社會工作範圍內的社會設施,或私人場所開展藥物依賴者復康計劃的申請,或要求為已發出准照續期及取消准照之申請”發表意見;
2、發出准照予社會工作局活動領域內的社會設施,以及促使該等設施遵守現行法例的規定;
3、監察社會設施及其活動的開展,及評估跟進財政援助運用情況的文件;
4、就開展擬進行活動所需的條件,尤其關於設施方面的條件發表技術性意見;
5、向不屬於私立社會互助機構社會設施的運作提供技術援助;
6、負責社會工作局社會設施的管理及運作;
7、設立一個關於社會設施狀況的資料庫,並保持資料的更新,以協助訂定社會工作設施的總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