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選擇角度看三選舉法修訂
近期,澳門特區政府公佈了有關“修訂《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的公開諮詢文本,文本中除了對自然人選民登記和法人選民登記方面的“技術”層面的修改之外,並強化了提高打擊賄選力度、進一步規範對候選名單捐資等有關維護選舉公平、公正和廉潔的制度性規定。這件澳門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情,迅速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討論乃至批評。本人作為一名經濟學人,試圖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視角來對此次修訂表達一點個人看法。
假設“經濟人”參與
按照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的定義,公共選擇理論是一種研究選舉規則和投票者行為等政府決策方式的新政治經濟學,它考察了不同選舉機制運作的方式,指出了“沒有一種理想的機制能夠將所有的個人偏好綜合為社會選擇”。公共選擇的主題主要涵蓋以下兩方面: 一是關於選舉參與者是“經濟人”的假設。人類社會由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組成,在兩個市場上活動的是同一個人,因此就沒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同一個人在兩個不同的市場上會基於兩種截然相反的行為動機進行活動,即在經濟市場上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己主義),而在政治市場上則是利他主義的,自覺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市場包括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在經濟市場上,需求者為消費者,供給者為廠商,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而在政治市場上,需求者為選民、利益群體,而供給者為政治家(決策制定者,追求選票最大化)和官僚(決策執行者,追求預算最大化),人們通過政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和法律。
民主決策機制運作
二是關於民主決策機制的運作特徵的經濟分析。民主決策機制包括直接民主決策機制和間接民主決策機制。直接民主決策機制是指公民直接投票,參與公共決策,並以投票結果作為最終選擇的一種決策制度。其中,採取經全體投票人“一致贊同”方能獲得通過的一致同意規則的運作成本高昂、投票者的真實偏好會被隱瞞而難於在較大範圍的公共決策活動中適用;而經半數以上投票人贊成才能獲得通過的多數人規則,將會產生經濟學家阿羅所說的循環投票的悖論,即通過民主表決得出的各種結果之間的關係甚至有可能與通常的邏輯推論不一致。因而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實際運行的主要是間接民主決策機制,即不經公民直接投票進行公共決策,而由其投票選舉出少數人作為代表,並授權這些代表按一定的政治程式做出公共決策的決策規則。
基於公共選擇的視角,本人試圖對此次選舉法的若干修訂作出一個經濟學的解讀,希望能從另一個側面對此次修訂提出一點參考意見。
有利於提高投票率
首先,關於自然選民登記的修訂有利於提高投票率。
作為“經濟人”的澳門選民在投票選舉時,會比較選舉結果的收益與參與選舉的成本。由於選舉採取的是多數人同意的原則,最終的公共選擇方案具有內在強制性,即體現參與者中的多數派利益,因而選舉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同時,選舉結果屬於一種典型的公共產品,會誘發“搭便車”行為,即一部分選民認為其他選民的選舉必然會使自己受益,因而不願意參與投票;並且,在選舉過程中,投票者需要承擔一定的“投票成本”,如確定自己所屬的投票地點,為了解候選人而查詢有關資訊的搜集成本。由此,在個人對投票結果的影響微乎其微或是因投票成本較高的情況下,某些選民將會理性地放棄投票權。這也是我們看到的澳門投票人雖然在不斷增加,但投票率卻基本維持不變。如何提高選民投票率,成為民主生活的一個關鍵。此次選舉法修改,為年滿十七歲的合資格市民提前做選民登記,保障了恰好在選舉日前一百二十天內達到法定選舉年齡(十八周歲)的選民利益,擴大了選民的基數。而在優化登記程序的同時取消選民證,則降低了選民的投票成本。這些修訂雖多被視為技術層面的修改,但在經濟學看來,則是一種富有意義的改進。
規範利益群體投票
其次,關於法人選民登記的修訂有助於規範利益群體的選舉投票。
與部分自然人選民理性放棄投票相反,某些有着共同利益的澳門選民則會結成利益群體,以法人選民的身份積極參與投票和公共決策過程。從二○○一年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到二○○五年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法人選民增長率為四成九,而自然人的選民增長率為三成八,法人選民呈現出一種更快的增長。比較而言,對於自然人選民來說,相對處於弱勢,雖人數衆多,卻組織鬆散,難以形成有力的利益群體,從而對公共決策的影響力較小。此次選舉法修改適當提高社團成為法人選民的條件,規定任何社團成立滿三年後方可提出申請做界別或者界別分組之確認,以及建立法人選民定期評審制度,都可以讓參與選舉的法人選民更充分地顯示其偏好,有助於從制度上規範對行使政治權利的法人選民設定更高標準,也是對自然人選民的側面支持。
增加賄選交易成本
最後,提高打擊賄選力度的修訂實際上增加了賄選的交易成本
毋庸置疑,賄選是一種直接破壞選舉公平公正和廉潔的嚴重犯罪,但對賄選僅僅以一種道義上的反對是難以消除這一選舉中的不和諧之音。賄選產生的原因往往在於公共權力界定的不完全,其根本性的解決或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此次修訂在法律上增加對賄選候選人或准候選人入罪的規定,延長對賄選犯罪的追訴時效,並設立將功贖罪機制,這些規定都較好地體現了經濟人將會對激勵作出反應的基本經濟學原理。加大入罪相當於提高了賄選的成本,而將功贖罪則是一種正向激勵,可以誘使受賄者挺身舉報。
總之,民主過程是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公共選擇理論有關政治市場中的“經濟人”假設引伸出來一個基本含義:若要政治決策能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就必須認識到選舉中參與者的利益追求,並通過建立起一套能約束其行為的有效機制。因此,本人以為,此次選舉法修訂在建立有效機制方面作出了相應改進,有助於提高澳門的政制發展。
(註:文內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經濟學人 劉成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