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說法)我倒是希望少林寺眞的上市
近日,在“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少林寺方丈釋永信在回應關於少林寺上市的傳言時表示,上市的風險太大,有違佛敎精神,所以少林寺不會上市。本人對佛敎敎義不甚了了,上市有沒有違背佛敎精神不太清楚,但我倒是衷心希望少林寺不畏風險,早日上市,不為別的,只希望對少林寺的財務狀況有更清楚的了解。
少林寺近年來很勁爆,不僅僅是因為少林武功,而且是因為其日益紅火的經營活動,少林寺及其方丈釋永信也因此陷入了巨大的爭議之中。我對少林寺從事經營活動沒有什麼意見,這是國家法律賦予宗敎組織的權力。但問題在於,少林寺香火這麼旺,經營活動又這麼紅火,到底有多少收入,收益又用在了什麼地方?知情的人似乎並不多。事實上,我國《宗敎事務條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宗敎團體、宗敎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敎事務部門報吿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敎公民公佈。”少林寺是否做到了這一點我不敢妄下斷言,但從一些已經公開發表的材料來看,對宗敎財產處分不當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浙江一位地方宗敎局局長談到:“由於財務問題引發的矛盾普遍比較突出,廣大信敎群衆要求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而遼寧的一位宗敎局長也說:“大部分宗敎活動場所不及時向信敎群衆公佈財務收支狀況,不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敎事務部門報吿財務收支情況。”我想少林寺作為大寺,不至於如此混亂,有關情況政府部門或許了解,但普通敎民乃至普通公民呢?而且據我的經驗,政府部門在自身財務或監管財務方面往往是靠不住的,要不李金華審計長就不會那麼忙了。
當然,按照目前法律,宗敎組織沒有向全社會公佈財務狀況的必要。但是我想強調的是,少林寺的經營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具有公益性質。《宗敎事務條例》條例規定:“宗敎團體、宗敎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所獲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納入財務、會計管理,用於與該宗敎團體或者宗敎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事業。”至於少林寺所獲得的捐贈財物,更是只能用於“與該宗敎團體、宗敎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更是把寺廟定性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少林寺本身也成立了少林慈善福利基金會。從國外的情況來看,類似的公益慈善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除了接受政府監管,還都要接受獨立專業機構的問責與評估,其財務與資金狀況是評估的重要內容,向社會公開,以確保其公益慈善性質。國內也已經有個別慈善機構主動向社會公佈了財務狀況,受到廣泛好評。少林寺作為有影響的大寺,雖然國家法律法規尙無明確要求,但其經營收入與捐贈收入的公益慈善性質是毋庸置疑的,在向全社會的財務公開問題上不應該裝聾作啞,相反,應該起帶頭作用。
不過現在看來,似乎這還只是我一廂情願。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尙不健全,對慈善機構的社會獨立評估活動幾乎還沒有動靜,指望少林寺的自覺自願更是不現實。病急亂投醫,只好寄希望於少林寺上市了,那時候,財務報表總要向社會公開的吧。最後特別說明一下的是,筆者之所以急吼吼地希望少林寺以及類似組織財務能夠公開透明,絕非是為了滿足個人的好奇心,而是因為此事對於公益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對於恢復人們對社會誠信的信心意義重大,當然,肯定也對少林寺這塊佛門淨土的形象有極大的提升作用。
周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