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工農享受六項市民待遇
【本報訊】福建省公安廳日前出台六項農民工享受市民待遇政策,對農民工在城市買房、落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
根據新規定,農民工在城市購買住房或在城鎭購買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積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請落戶。
農民工在城鎭就業可以申請職業變更。農民工需申請變更職業狀況及服務處所的,可憑工作證或工作單位證明直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農民工在同一城市或城鎭連續居住並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五年,與企事業單位依法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實際在企事業單位工作已滿三年,無違法犯罪記錄,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可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
農民工已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範或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取得高級技工、技師資格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或被企事業單位聘為中高級管理、技術人員,本人要求戶口遷入城市、城鎭的,憑有關證件和證明,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口手續;對獲得設區市級以上表彰奬勵的農民工,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優先准予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
農民工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在福建省城市、城鎭就業並與企事業單位依法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實際工作已滿三年,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口手續。
農民工已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可以在實際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辛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