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行政長官的資格
明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會舉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雙選舉”,為了提高選舉素質、完善選舉制度、加強打擊賄選、保證選舉的公開、公正、公平和廉潔,特區政府現正進行修改《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工作,諮詢期至本年三月卅一日。
雖然第三屆行政長官將於明年選出,但最近港澳的某些傳媒都對誰會擔任來屆的行政長官作出不同預測,令坊間興起一股競猜風,對“誰是行政長官”的話題大感興趣。其實對於誰是來屆行政長官,到目前為止當然仍無人知曉,但要具備甚麼資格才可以擔任行政長官,《基本法》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必須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年齡上作出條件限制的目的,是在於確保當選為行政長官的人能具有履行職務所須的閱歷和經驗;其次,規定居住年限,亦是為了確保澳人治澳,以及保證當選的人熟悉澳門情況。只有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才有資格當選為行政長官,一方面是因為只有永久性居民才享有《基本法》所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另一方面則體現了祖國對澳門特區行使主權。
以上是參選行政長官的條件,若候選人當選為行政長官,《基本法》還規定他須符合以下的要求,那就是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因為若擁有外國居留權,便會產生雙重效忠問題。亦不得從事私人盈利活動,目的是防止行政長官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在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並記錄在案。
最後,作為行政長官當然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46, 48, 49, 101及10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