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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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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倡四機制保澳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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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08 3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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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倡四機制保澳人本質

外來勢力易藉影子社團介入本地政治活動

廉署倡四機制保澳人本質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在其《有關完善立法會選舉制度的分析研究》報告中,對於現行以社團作為法人選民的選舉機制表達的一種憂慮是:由於“影子社團”作用明顯,外來勢力很容易透過這種機制間接介入澳門的政治活動。假如澳門仍維持社團在政治活動中扮演的角色,首要從社團組成、帳目監管、提高法人選民登記門檻、訂立取消法人選民資格的機制等四方面完善社團制度,確保“澳人治澳”的“澳人”本質。

目前間選機制有缺陷

廉署在報告中分析了有而不用、名存實亡的政治團體制度。當中,在接受捐獻方面,按照法律規定,政治團體以至為選舉而組成的提名委員會,都不能接受來自非澳門永久居民的任何供競選活動使用的捐獻,但一般社團不受此約束。事實上,即使對象是提名委員會,接受他人的選舉捐獻根本無須在組成提名委員會之後才接受。對社團作為參選活動的骨幹組織而言,約束政治捐獻的背後所重視的政治價值:排除外來政治力量滲透,當然也不能得到任何保證。

報告指出,以社團作為行使政治權核心存在着若干機制缺陷:一、它不利於維護行政當局的中立形象;二、不利於選舉開支的界定與結算,選舉經費來源亦難以監控;三、間選法人選民資格的認定不能反映在相關界別的代表性與認受性。此外,現行法例沒規定社團倘長時間未有運作,行政當局可取消其間接選民資格,又或宣告其消滅的機制;也無要求社團公開帳目。在此機制下,有意透過間選進入立法會的人,只要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便可動員一批人士,成立大量以選舉為目的社團,又或透過資助或捐助“激活”長期無實質運作的社團,影響投票結果。

升法人選民登記門檻

綜上,廉署認為,如果仍維持社團在政治活動中扮演的角色,有必要完善現行的社團制度,特別是:

一、在社團的組成方面,應對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有一定比例的要求,成員數目亦應設定下限(針對法人選民的社團應設定較高的下限)。

二、訂立適當的帳目監管制度,特別是關於收入來源和開支方面,以及訂明在某些情況下的公佈機制。

三、提高法人選民的登記門檻,尤其需將社團在擬獲確認的利益界別中是否具備一定的代表性和認受性列作申請法人選民資格的條件,以免以選舉目的而成立的社團輕易取得法人選民資格。另一方面,應考慮是否有必要修訂投票權的分配,以免那些純為選舉成立的社團一旦取得法人選民身份便可與長期運作、具代表性和認受性的社團同樣獲得相同票數的投票權。對於有意取得法人選民資格的社團,也有必要審查其成員是否大部分亦屬另一已取得選民資格社團成員,僅賦予通過審查的社團選民資格,減少“影子社團”泛濫。

區分一般與政治團體

四、訂立取消法人選民資格的機制。自然人的選民資格同樣有暫時喪失或永久喪失的可能,現行機制容許取得法人選民資格的社團長期沒有實際運作,每逢選舉才“復甦”的“幽靈社團”現象,不能確保間選法人選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與認受性。

廉署指出,在落實“澳人治澳”的基本管治方針的前提下,作為政治活動核心組織的“社團”,其結構是以人為基礎,運作力量則取決於資源,是否單純以“在澳門登記”便足以承認其參與政治活動的“澳人”身份,值得深思。從長遠的角度,有必要就澳人行使政治權利使用的組織重新定位。如認同以政治團體的模式較為公平合理時,便需要進行政治活動方面區分一般社團和政治團體,否則後者的成立和運作均受到諸多限制、前者卻不受任何約束的巨大差別下、兩者均可扮演政治活動的核心組織,必然不能確保澳人在相對公平合理的環境下行使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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