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與公衆眞正對話
在過去幾年裡,筆者在這在那批評法改缺乏方向,有議員、友人曾在私底下問:到底有甚麼具體可操作的建議?
我總是在想:政府若無改革之決心,如果還沒意識到我們將為法律改革不力而支付沉重的社會成本的話,改革之法又該從何談起?
結果,我還是想到了不徹底的中文化,與不斷自我設限與糾纏的所謂人才問題。此外,法律形式與內容上之修改固是重要的,但相對於那早已失落的該有的正常對話,社會與法律、法律與人之信任關係而言,那只是治標之計而絕非治本之法。
(一)中文化是社會的基本要求、長遠法律發展之基礎。
法治是衆人之事,而非一方主體可承擔之權利與義務。其中,政府應充當推手而不是一力承擔之主體。或許,並不是所有的人對法律有興趣,但至少,政府應該創制條件讓有興趣者可有機會閱讀法律。
法律改革泥牛入海
對中文化的阻力,有人歸咎於政府沒有下大的決心,也有人理解為是受旣得利益群體的強大抵抗力量的影響;對此,我想是兩者皆有且就其關係而言是互為表裡的。然而,就中文化之目的而論,依筆者所見其核心卻在於要使法律與社會產生眞正的對話關係,而不是藉語言把法治當成小衆之事業。
雖說,政府也曾在中文化上下了一定的功夫,但因後續乏力或根本缺乏計劃而變得不倫不類。從而,也使回歸前種種荒唐、本末位置的社會現象得以維繫,法律人以偽專業的姿態冷待社會,自以為是地把法律邏輯放在社會需求之前。社會寄望於改革,改革之聲卻總因得不到專業群體之回聲而蕩然,政府身居其中態度曖昧,旣怕得失於旣得利益者又怕動輒得咎,終使法改淪為空談。
語言障礙加重隔閡
對話之不存,是受本地自身的特定歷史因素所影響的。但這實不足以掩蓋長期缺乏對話、監督與參與,法律之話語權淪為小衆之權力來源,對應地在我們的法律敎育、法律普及、法律人才培養及法律與社會發展間,所造成的斷層現象的嚴重性。
對於這種斷層,我們很理所當然地會歸咎法律本身的專業特性,但這往往也使我們輕易地忽視了現有的法律體系從移植至今,並沒有完成一個完整的本地化過程的事實。也就是說,無論是從專業人才的專業化程度還是從法律普及的視度看,它遠遠沒有達到我們所誇大的或想像中的高度。
故我們的法律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說,其無法閱讀之首因,並不在於其專業性,而在於我們必須面對難以克服的語言障礙(包括現時不倫不類的中文化產物),及由於長期缺乏對話,而對法律與法律人所產生的不信任與嚴重隔閡。長期的語言障礙不單直接損害了法律本身的權威性也使得其執行難的問題變得愈加嚴重。
“中文化”成政治功課
回歸後,人們常把中文化視為是一項不可迴避的政治任務。但在筆者看來,這較之於語言的工具屬性仍是次要的,且常以政治視角入題亦很可能使我們喪失一顆平和面對法改的心,從而無法務實地制訂相應之計劃。
因為,人接觸法律,除了受興趣驅動之外,更多的還在於法律與其切身利益有着緊密關係。無法閱讀、無法溝通的困難,在此更易催生對法律、法律人的不信任;能否建立此種信任關係,恰正是一個地區的法治所追求之目的與衡量其高低的一種重要標準。
然而,正是我們曾把中文化視為一項政治功課,結果當形式上的中文化“完成”時,人們便再也看不到政府進一步的工作內容與決心了。相反,由中文化不徹底所帶出的失語問題卻衍生出了更多的問題。如隨着更多的以中文為母語者進入各個法務領域,我們越是發現在葡語與看不懂的中文之間,中文法律語言的不規範及其基礎的脆弱,已儼然成了新的否定中文化的一種話柄。在大量出自華人之手的司法文書中,我們常常看到無需喘氣的語句,旣沒有句逗,更遑論種種生造字,有時簡直讓人哭笑不得。
從忽視到消極否定
有論者以為中文是無法完整傳達葡國法律理念之全部;亦有論者以為這在現時翻譯人才及法律敎育不普及的情況下是無法改善的,這些憂慮似有理。但於今日的現實背景是缺乏說服力的。因為,我們該反問的是:在此進路中,我們到底已做得完整了,還是根本遠遠不足?翻譯遇到的問題到底又是甚麼?他們是不是擁有足夠的支援工具?他們所面對的對象又是擁有怎樣的中文能力?
政府在中文化的進路上沒能採取更積極的態度,不單於現實無甚大作用,而且會直接或間接地認同消極否定中文法律的地位,中文法律的地位自然亦只能一直維持在次等的位置。具體如盛行於公開考試的名為“平等對待”,實則以外語為主要考核標準的潛規則。
那麼,在中文化上政府到底能做甚麼?
旣有了專設的部門,為何不安心地從基礎入手,好好地把中文化的基礎打好,讓社會去做評價、去閱讀、去理解我們的法律到底說了些甚麼,擁有條件去參與解決我們法律滯後的問題?例如:
完備中文法律基礎
1、系統地重新整理與調整多年來法務局在各大報章上發表的普法文章,集結成冊出版;雖說大多數的內容是注釋,但整體仍有可取之處。
2、選定一套具權威性質的葡國法律敎科書,外判翻譯,供大學使用及出版,以完善高校法律敎育的軟件基礎,以及從眞正意義上嘗試去整理葡國法律的核心理論推廣與硏究;並着力於降低法律書籍的市場價格。
3、檢定、規範中文法律詞彙的定義,擇其慣用之義,重新校定五大法典,力求使其回歸到正常的中文語法表述之列。
以上之舉,其目的首在於完備中文法律發展的基礎;其次,藉具體行為讓中文法律的社會地位眞正回到與葡語法律等同的位置之上,讓社會大衆眞正有條件共同參與我們的法制建設。
試想想,澳門大學開辦中文法律本科課程、法律導論課程多年,竟連一套完整的敎課書也沒有,這難道僅是一家之事嗎?(《法改之核心問題與方向》之二)
黃宏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