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不存在雙普選問題
在澳門,不存在着所謂的“雙普選”問題,即《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都必須達至由普選產生的政治發展目標。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澳門基本法》無此規定。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根據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普選問題港澳有別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這就說明還有少數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當然,沒有一種政治制度可以被稱為是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制度,也沒有一種政治制度能夠是永恆不變的政治制度。選舉制度亦是如此。選舉制度也必須與整個政治制度相配套。所以,《澳門基本法》雖然沒有規定澳門最終要達至“雙普選”的政治發展目標,但不等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就可以永遠不變了。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二○○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和批准。其中的“如需修改”從字面上判斷,是指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那麼,誰可以作出可以修改的判斷呢?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如需修改”程序待議
《香港基本法》也存在着類似的問題。二○○四年四月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修改作出解釋,指出《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否需要修改,由香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有關條文,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這個解釋是針對《香港基本法》的具體條文所作出的解釋,雖然對澳門基本法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卻不能直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此,在啟動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程式前,仍然需要解決具體啟動程式的法律問題。
首要提高民主質素
澳門不存在着“雙普選”問題,不等於在澳門不需要發展民主。《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澳人治澳”原則本身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治眞諦。《澳門基本法》雖然提到“民主”一詞僅出現一次,即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附件二在規定立法會選舉方法時,也沒有出現“民主”一詞。當然, 這不是說民主不是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原則。附件一所指的“民主和開放的原則”旣是制訂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基本原則,也應該是制訂立法會選舉法的基本原則。在澳門,仍然還存在着深化民主發展、提高民主質素的社會命題,並且,只有在提高民主質素的基礎上,才談得上進一步深化民主發展。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敎授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