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一百五十八億被判十八年
內地媒體質疑祝均一案量刑
【香港中通社北京二十五日電】美容院女老闆杜益敏因非法集資七億元,於三月二十一日被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鎮保險基金達一百五十八點五六億元,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數罪並罰(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中國青年報》刋文指出,這兩個有典型意義的經濟案,處罰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一個是非法集資七億判死刑,一個是挪用公款一百五十八點五六億,卻被判十八年。後者所涉及的金額是前者的二十二點六倍,但獲得的懲罰卻遠遠輕於前者。且後者所導致的損失,截至案發前尚有一百二十四點二一億元沒有收回。難道集資詐騙這個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大於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加在一起的罪惡嗎?
從目前刑法規定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處罰來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杜益敏死刑有法可依;而對於祝均一的數罪並罰,則有讓人質疑之處。
文章說,也許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還有不同的情節,但審判者應當向公衆明確地解釋,有哪些情節足以讓毀掉一百五十八點五六億元和受賄一百六十萬元的祝均一,比詐騙七億元的杜益敏罪惡更小?
從表面上看,公衆更有理由相信祝均一的犯罪更為惡劣,造成的損失更嚴重,因為他是政府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動用人們的養老錢。而對於杜益敏,千萬不能讓公衆產生“不殺不足以滅口”的推論。
文章指出,許霆案已經在讓公衆思考、激辯現行的法律缺陷,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更需要我們關注現行法律量刑的公平與公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