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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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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降歸責齡需配合措施
港專家:少年犯需更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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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08 3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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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降歸責齡需配合措施

犯罪學教授劉建宏
從多角度探討刑事責任年齡研討會昨舉行

法務局昨辦研討會

    學者認降歸責齡需配合措施

    【本報消息】由法務局主辦的“從多角度探討刑事責任年齡”研討會於昨日下午舉行。有學者認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問題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各種可能的對犯罪率在澳門上升的反應中的一項可能措施,必須全方位看待此舉措的短期及長期效果,以及後續及同時的其他改革措施必須同步及適時進行。

    研討會於昨日下午三時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由澳門大學犯罪學教授劉建宏,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系副教授蘇文欣、孫悅,香港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許淑嫻及楊燕恩分別發表論文,包括“從犯罪學角度看澳門刑事責任年齡政策”、“構建完備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之立法、司法及社會工作體系”、“鐵窗下的青少年——從更生開始”。

    不當干預恐致反效果

    劉建宏指出,澳門檢察院移交初級法院立案的青少年教育卷宗從二○○五年的三百一十七件上升到二○○七年的四百件,升幅達百分之廿六。目前研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考慮所期望的效果。目前較直截了當的期望是使刑罰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可能及已經犯嚴重暴力罪行的青少年起到威懾作用,從而達到減少嚴重及暴力犯罪的目的,使即將要犯罪的人由於懼怕懲罰而不再犯罪;以及使已犯罪的青少年由於受到刑法處罰和威懾從而不再第二次或繼續犯罪。

    劉建宏表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政策效果是複雜、多重。對低齡少年違法犯罪的行為不能不干預,但不當的干預會引起負面效果,因此必須謹慎為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為澳門刑事司法制度的總目標而服務,局部改革須放在綜合改革體系中來考察其作用和效果。因此後續及同時的其他改革措施亦須同步及適時進行。

    四種改革措施可考慮

    在配套措施方面,劉建宏表示包括早期干預、環境干預、其他司法的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其中的刑事司法干預主要是指設立針對違法少年進入司法體系後的新制度設置。其中有四種改革可供考慮。第一種是對青少年違法者建立單獨的入門審查制度;第二種是根據國際上目前發展較快的已被證明為行之有效的恢復性司法制度,建立澳門地區恢復性司法政策或制度;三是借鑒內地的有效舉措;四是進一步研究學者建議成立的少年監獄,參考美國大多數州嚴格規定將少年違法人員與青少年犯與成年犯分開、監管。

    從多種舉措共同配套

    劉建宏表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涉及很多方面,對這個問題要有正確有效的反應和政策措施,從法律、公共關係及各種社會科學領域來考慮都很重要,從多種舉措共同配套,有效地對此問題作出較正確的政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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