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發指引保政府工程審批公平公正公開
評標禁干預公佈標準改不得
運輸工務司司長訂定《取得資產、勞務及工程開支指引》,統一規範轄下部門取得資產、勞務及工程招標評標工作。“指引”要求,不論是公開招標或諮詢標,評標標準、評分項目各評分比重等必須在招標前訂定,且公佈後不得更改;為確保評標委員會的獨立性,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審標書的過程和結果。
統一規範免灰色地帶
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副局長劉振滄、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玉葉接受訪問時表示,當局現行的公共採購及工程招標制度,主要的法律依據是:經第三○/八九/M號法令修改的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第六三/八五/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等。鑑於在現實操作中,運輸工務範疇不同部門對有關法規的理解未必一致,引伸出不同的處理方式或不同的招標要求;有時候,部分員工在理解法規時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此,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上任後非常重視,經過長時間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研究,決定在上述法規的基礎上訂定“指引”,統一規範,避免因為理解不同而可能出現的“灰色地帶”。
標書列明各評分標準
“指引”要求,所有取得資產、勞務及工程的開支必須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採取公開招標、諮詢標或直接磋商,如豁免公開招標,須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無論公開招標或諮詢,均須在招標或諮詢案卷內訂明評標標準和評分項目,以及各項標準所佔的比重。一經展開公開招標或諮詢,不得更改評標標準。所有評標標準、評分方法都會在標書內詳細列明,確保投標者的知情權。
評審委員會須於開標前認真、公平、公正及客觀地按已訂定的評標標準,具體制訂各項目包括倘有的小項目的計分或得分辦法,並以書面記錄。評審委員會屬合議機關,按照行政程序法,合議機關所有運作都要有書面記錄;評審員作主觀性評分時,假如評分異常偏高或異常偏低,都需要解釋。
造價評標決定性因素
劉振滄、黃玉葉表示,雖然每一公共工程的評標標準未必絕對相同,各標準的評分比重也不一,但基本是有大框架的,例如工程金額、工期、施工計劃、工地安全、經驗等都是主要的評分標準,“指引”也訂明:在一般情況下,價格項目的比重不應少於百分之五十,如果低於這一百分比需要說明理由。一般而言,造價仍會是評標的決定性因素,但如果是設計連施工,設計方案的比重可能就高於造價因素,因為設計方案的優劣及是否合理將直接影響到造價。
開標評標委員不重疊
“指引”也要求,組成開標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重疊。在實際操作中,當局也將盡量作合理安排,避免工作人員同時參與多項評標或開標。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必須遵守保密義務,尤其對標書、評審報告及判給建議的內容。最重要是,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審標書的過程和結果。當局希望工務部門做好內部溝通,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遇到甚麼問題或困難,都可以有充足的途徑反映。
當局也表示,正研究在土地批給、財務、人事等方面適時制訂指引,以減少“公文旅行”、提升工作效率及加強行政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