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益衝突者須申明
開標評標設迴避制度
為避免工程設計者為同一工程執行監察服務而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指引”定明在招標案卷內設立迴避制度,規定承接工程監察服務的實體以書面聲明與該工程的承攬人之間不存在附屬關係或商業合作伙伴關係。
運輸工務範疇推出的《取得資產、勞務及工程開支指引》指出,在同一工程中施工方案設計者不可同時提供監察服務,在招標案卷內,規定承接工程監察服務的實體以書面聲明與該工程的承攬人之間不存在附屬關係或商業合作伙伴關係,避免參與同項工程的監察和施工工作。“指引”建議為防範利益衝突,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現行法例規定的迴避制度,如開標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存在《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續後幾條所指的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必須依法聲請迴避或自行迴避;如執行承攬工程的部門或機構的工作人員,包括領導、主管、技術員等與工程承攬人存在《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續後幾條所指的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必須依法聲請迴避或自行迴避,若出現衝突,有關部門即時會安排人手頂替,以落實工程由開標到施工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的透明原則。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出現引致行政當局的任何機關據位人或人員須迴避時,視乎情況,該機關據位人或人員應將該事實立即告知有關上級或有領導權之合議機關主席。並且在確定性決定或行為作出前,任何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而申請時應詳細說明構成迴避事由的情節。上級及合議機關主席有權審理是否須迴避,且有權迴避;如其認為有需要,則應聽取有關機關據位人或人員的意見。就合議機關主席是否須迴避,該機關本身有權在無主席參與下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