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理據不充分
終院判西北航運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昨日駁回西北航運快線有限公司對今年一月中級法院不接受該公司申請中止澳門氹仔與香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訴。終院的裁決指出,申請人聲請保全措施的理據不充分,注定不能成功。
事緣特區政府去年宣佈把澳門氹仔與香港之間的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權,批給予“金光飛航”及“巨龍船務”兩企業。對此,多家船公司表達不滿。其中,西北航運快線有限公司更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中止政府批給合約的執行,並申請保全措施。今年一月十七日,中級法院裁定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船公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評議會昨日宣判,評議會分析該案的情況時,認為於該案而言,撤銷性司法上訴的提起並不中止行為之執行。儘管如此,作為保全措施,法律規定了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各項中的、為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三項要件必須同時出現,即:(a)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b)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c)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現上訴人認為因執行該行政行為而造成損失是次要,因為如果該行政行為本身已明顯非法,基於公共利益,法院必須批准保全措施。為此,上訴人是引述葡國生效的《行政法院訴訟法典》。不過,終院評議會分析認為,與該葡國法律相似的規範,從來不存於澳門本身的法律制度,也找不着適用的理據。更重要是,上訴人申請保全措施的申請書中,沒有找到任何因執行行政行為而對申請人構成損失的事實,更不要是說“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事實了。
在該上訴中,上訴人希望以“民衆訴訟”參與:執行有關行政行為會帶來公共利益一系列的損失,當涉及大衆利益時,任何人均有提起司法爭議的正當性。但是,評議會指出,由於上訴人並非澳門居民,也非一個賦予它捍衛該些利益的法人,而是一個經營海上運輸的商業公司。上訴人並非《行政訴訟法典》第卅六規定第一款所規定的民衆訴訟的權利主體。
評議會也認為,即算是民衆訴訟主體,在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訴訟中,也不獲豁免提出和簡要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要件。
綜上,評議會直言,聲請保全措施“注定不能成功”,申請人請求民衆訴訟不可能有任何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