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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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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叫停層壓式傳銷
層壓式傳銷害人今有法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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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08 5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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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叫停層壓式傳銷

以往有居民反映有香薰傳銷公司推銷手法有問題(資料圖片)

法例下月中生效    最高刑罰囚十年

司警叫停層壓式傳銷

層壓式傳銷活動刑事化一個月後生效。立法會通過的有關禁止層壓式傳銷活動的“第3/2008號法令”前日公佈,下月十九日正式生效,屆時有關層壓式傳銷的各種行為,包括發起人、組織或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均屬違法,最高可判處十年徒刑及科處八百日罰金。司警表示,法例生效當日即展開打擊,呼籲現以層壓式推銷的公司或參與人立即停業,懷疑受騙人士可向警方提供資料。

生效後即採打擊行動

司法警察局發言人陳堅雄昨日指出,立法會經已公佈禁止層壓式傳銷的有關法例,法例將在六月十九日正式生效,屆時在本澳進行的層壓式傳銷活動將屬違法。陳堅雄表示,在法例生效後,當局會隨即打擊,呼籲現正以層壓式手法傳銷的公司或個人停止該類銷售行為。他表示,相關法例並無追溯權,但假如有關傳銷活動在法例生效後仍然繼續,警方將採取相應行動。

呼籲曾受騙人士報料

警方並表示,當局過往曾經接獲懷疑在層壓式傳銷活動中受騙事主的報案,警方已收集有關資料,並呼籲懷疑在同類型銷售活動中受騙人士提供資料。警方亦呼籲,曾在內地傳銷活動中受騙的居民,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即將生效的法例規定,層壓式傳銷的定義大致是指以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進行的交易活動或提供的服務,參加者能否取得利益,主要是取決於參加者招攬新參加者人數而定,而非取決於實際銷售貨物或服務所得利益;又或參加者在加入傳銷活動後,須以明顯高於市場正常價格,或在無公平退貨保障下購買指定數量的貨物或服務。傳銷活動中所得利益亦包括報酬、退款、佣金,以及在購買財貨或服務時獲得減價,以及其他付款、服務或好處等。

發起組織招攬者皆罰

有關層壓式傳銷的刑罰規定,發起或組織層壓式傳銷者,最高可能被判三年徒刑或科處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如在傳銷活動中造成財產損失亦有兩種不同刑罰,屬巨額者可處以最高五年徒刑或最高六百日罰金,相當巨額者可處二至十年徒刑,科處一百日至八百日罰金;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者,可判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處最高六十日罰金,但如屬過失情況,行為人則科處最高六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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