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定額罰款機制
一些違規類型,如擺放雜物在走廊,冗長的行政程序難以回應和阻嚇這類情況,除一般處罰程序外,《防火安全規章》修訂文本建議對常見及類型化的違反項目引入定額罰款,根據違反行為的規模和可導致後果的嚴重性,將罰款分為三級,分別是一千、五千和兩萬元。
第一級主要針對屬管理上疏忽或陋習引致的違反,但相對規模與後果都較輕。例如:一組防煙門沒有關閉、一組手提式滅火器過期、在同一走火通道擺放一組雜物等,每項違反行為處以罰款一千元。
第二級主要屬明顯管理不善、或出於個人私利行為引致的違反情況,且對防火安全影響較大者。例如:佔用公共走廊空間安裝鐵閘;一組防煙門被拆除;欠缺應有的消防喉;一組緊急安全照明失效等,這類違反情況每項罰款五千元。
第三級屬明顯管理不善、或出於個人私利行為引致的違反,對防火安全構成嚴重影響者。例如:在樓梯放置私人物件,致嚴重堵塞;在樓梯安裝鐵閘;封鎖天台鐵閘;消防專用儲水庫沒有儲水;應急供電電源失效等,上述情況每項被處罰兩萬元。
考慮到近年本澳社會快速發展,大規模及高層建築的增加,為確保居民的性命和財產安全,有必要提升防火安全的要求,對因疏忽而引起他人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者需加重罰金,例如疏散通道被封閉,導致火警中有人命傷亡;或自動灑水系統失效使火災迅速蔓延等,因此,修訂文本中建議增加一般處罰程序的罰款額,由五千至二十萬澳門元不等,擴大罰款上、下限的目的是違反規模與後果本身就存在較大差別,可起適度阻嚇的作用。(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