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執法部門提取證據
犯罪資料擬雲端追查
因應雲端技術的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極有可能儲存在境外的伺服器,參考國際上對同類問題的普遍執法經驗和立法模式,法案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
罪證存境外伺服器
薛仲明解釋,有關建議是參考歐盟特別是比利時、新加坡等相關法律法規。因應現時犯罪分子足不出戶透過網絡就可實施犯罪行為,特別是將資料儲存於雲端網絡伺服器,歐盟的執法機關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者存放在外地伺服器時,就可透過法官批准下透過犯罪行為人的電腦系統提取犯罪訊息作為證據,本澳是參考有關做法。他重申,是要求犯罪行為人提供雲端伺服器密碼,利用犯罪人的電腦登錄提取資料,而非請求雲端伺服器公司提供資料。
倘通過十二月生效
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倘獲通過,建議自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