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二常會續議酒店業場所法案
酒店場所申臨時經營條件苛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細則性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討論一般發牌程序的臨時經營許可,這一新措施分為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及檢查後的臨時經營許可。
旅遊局長文綺華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閉門會議約兩個半小時。陳澤武及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檢查前或檢查後的臨時經營許可分別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決定。會上集中討論檢查前的臨時經營許可,當中酒店不可申請,只有酒店內的餐廳、輕食場所、酒吧、舞廳才可申請,且申請需符合很多條件。
由工務或旅局批准
陳澤武舉例指,酒店內的餐廳完成裝修,利害關係人在檢查前可申請臨時經營許可,條件包括部門已批則,具備相關場所的設備與批准計劃的設施設備相同,且符合防火安全規定的聲明,以及業權人寫信准許開業。場所會獲發酒店用途的使用准照,若屬酒店用途的商場便由工務局發准照,若酒店業場所則由旅遊局發准照。
專業公司檢測防火
陳澤武引述有委員擔心租務問題導致業權人不出信准許開業,認為只要有租約便可,政府表示會考慮如何處理。至於符合防火安全規定的聲明方面,委員會認為應由合資格的消防公司去做聲明會更為嚴謹。由於時間關係,檢查後的臨時經營許可將於下次會議再作討論。
此外,會上亦討論到一般發牌程序規範酒店、餐廳、輕食場所、酒吧、舞廳等,旅遊局收到申請後交予工務局、消防局、市政署及衛生局,新增規範工務局要寫明有關申請設立的地點是否屬酒店用途,清晰酒店及相關商場是否酒店用途,屬酒店用途便會同由此法監管發牌程序,亦有規範哪些條件下部門需要提交意見等。
將來發牌時間加快
陳澤武表示,法案大原則是希望簡化程序,相信只是理順操作,將來發牌的時間會加快很多。他又相信九月十五日休會前會完成審議此文本,希望立法會復會後再有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