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動特區政府架構優化改革
近日,特區政府發佈《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正式啟動新一輪特區公共行政改革,這對特區建設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回歸以來,特區建設迅猛,經濟快速增長、社會繁榮穩定,“一國兩制”事業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功。但是也應看到,特區發展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其中一個主要表現在行政效率偏低、公共治理能力不足。因此,中央政府屢次提出,特區政府要在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上展現更大作為。特別是,國家主席習近平去年底對特區新一屆政府提出的四點希望之一,“要着力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新一屆特區政府認真落實相關要求。根據“依法施政”原則,從行政法規着手,對生效至今逾四十年的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的第八十五/八十四/M號法令全面檢討,藉以為全面性公共行政改革提供法規依據。這非常有必要且有迫切性。澳門回歸逾二十五年,初期為了平穩過渡,特區公共部門及實體及其組織架構主要沿襲葡澳時期的法規及實務。儘管歷屆特區政府都將公共行政改革作為施政重點,根據特區建設發展相繼都推出一些公共部門架構重組及優化,但是受制於原第八十五/八十四/M號法令以及長期以來官場慣性,過往公共行政改革相對是碎片化調整,效果不彰,未能從根本上完善特區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組織架構及其運作效率,無法滿足日益複雜及多元化特區建設發展實際情況的迫切需要。
新的行政法規,確立了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立和重組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突出職能明確、精簡高效、相互配合等基本原則,亦對政府部門設立、內部架構和人員配置等方面訂定一系列準則,進一步規範政府部門下屬機構數目、職能分工、官職及人員編制。這些法規原則具有高度針對性及適用性,將有助於克服政府中多年存在機構臃腫、職責不清,政出多門、決策拖延、流程繁瑣、人員龐雜、執行力弱的頑固問題,推動“治本性”的全面公共行政改革,從而將顯著提升特區政府社會治理的效能和效力。
新法規賦予行政公職局相應職權,負責跟進、協調及評估特區政府按照法規開展的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並監察法規的執行情況。公共行政改革是一項龐大而又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修訂、部門重組、功能對接、職責整合、人員安置等方方面面工作。新的行政法規只是重要起點,具體改革工作仍在路上。特區政府應全面考慮公共行政改革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任務,做好通盤規劃和頂層設計。由於公共部門和實體的優化改革涉及面廣,可能引發不同部門或團體的利益調整,也需要認真考慮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挑戰,設立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以及風險應對措施,確保政府部門架構改革按照預期目標和進度順利推進。
特區公共行政改革任重而道遠。政府主管部門要嚴格遵循《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的法定要求,以強大的政治擔當和組織紀律,確立全面性、實質性改革的決心和魄力,深入分析及解決深層次矛盾,無畏困難阻礙,加快推動公共部門和實體組織架構優化改革,不限於碎片式變動,更不能半途而廢或流於形式。同時,需要加強宣傳和社會輿論引導,凝聚共識,打破體制內的官僚慣性,真正樹立起“以民為本,執政為民”的治理理念,打造“勇擔當、重實幹、善作為”的高效精幹政府,切實提升特區社會治理能力,帶領社會各界,加快澳門新時期建設發展,不負中央要求和澳門居民的熱切期盼。
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會會長
澳門科技大學教授
林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