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外餐廳酒吧擬市署監管
三常會:五類場所簡化為兩類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三常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將現行五類場所簡化為兩類,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合併為“餐飲場所”一類;舞廳因運作模式獨特,維持單獨一類。即日後酒店外的餐廳及酒吧納入市政署統一監管,酒店內的餐飲場所及舞廳則由旅遊局規管。
梁孫旭表示,為便利經營者申請准照,簡化場所類別,避免開展復合業務時衍生額外的牌照申請程序,故法案統一餐飲場所的類別。
有委員關注“酒吧”牌照的問題,梁孫旭引述政府解釋稱,從法律層面來看,酒店外的酒吧將不再保留“酒吧”這一法律名稱,統一以“餐飲場所”規範,但酒吧仍可繼續經營相關業務。
此外,酒店內的酒吧禁止十八歲或以下人士進入,酒店外的酒吧則無此限制,但所有場所均需遵守“控酒法”,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飲品。
資料顯示,目前澳門共有十一間舞廳,其中一間同時持有餐飲及舞廳營業執照;持有市政署有效飲食牌照的場所共二千○九十五間,飲料牌照場所一百八十三間,合計二千二百七十八間。法案通過後,酒店以外的餐廳及酒吧將歸由市政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