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案擬十二月生效
大型用海須交防洪通航論證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續審《海域使用法》,並將編寫意見書。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長黃穗文等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表示,政府代表就法案新文本作出說明,委員會並討論相關修改建議。法案初步建議於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梁孫旭指出,委員會關注的海域管理總體原則。提案人說明《海域使用法》是《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補充法,海域總體原則體現於《海域管理綱要法》、《海洋功能區劃》與《海域規劃》。《海域管理綱要法》已明確規定澳門海域管理的目標及應遵守的原則,用海項目須嚴格遵循該法所確立的管理目標及核心原則。
兩方式取得使用權
梁孫旭稱,提案人就《海域使用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作出說明,規定私人實體可有兩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分別為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方面,專用批給的憑證為批給合同,臨時使用許可的憑證為臨時使用准照。專用批給期滿後,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原則上保留;臨時使用許可期滿後,在海域上設置的臨時設施原則上需要移除。
關於賠償機制,他們引述政府表示,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使海域使用權人無法按憑證內容開始或繼續利用海域時,有償批給的承批人有權獲得賠償;臨時准照持有人有權獲退還准照剩餘使用期間的海域使用金。
項目須符環保要求
另一方面,委員會關注的海洋環境保護,提案人表示最新文本已優化。根據《海域管理綱要法》,海事局為海域綜合管理的主管實體,環保局則專責海域環境保護事務,兩部門一直保持緊密聯繫。依據法案規定,海域使用權申請人提交用海申請及海事局所要求之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後,海事局將適時將申請送交環保局審查,用海項目須滿足環保局要求始得獲准。
關於海域使用論證,提案人重申法案規定在使用海域、修改海域或利用計劃前須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以論證項目用海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合規性。海域使用論證包括審查項目所在海域的概況、項目用海合規性、設計及施工方案及海洋環境保護措施等。倘屬規模較大且對澳門周邊海域影響較大的海域使用項目,尚須進行防洪、通航方面的論證。海事局具職權就海域使用論證應遵的流程及要求發佈指引。
幾種情況豁免招標
關於專用批給的公開招標,提案人介紹,建議在作出海域專用批給前須進行公開招標是原則性規定。
然而,有幾種情況會豁免公開招標,包括服務國家整體利益,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項目;確保提供電訊、電力、燃料、水或其他公共服務的項目等。
梁孫旭引述提案人表示,考慮到法案生效後,海事局尚須跟進現有准照的過渡,以及制訂配套的行政長官批示,初步建議法案於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